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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453号)

更新时间:2007-12-17 16:00:0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等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
   (七)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 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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