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技术网 >> 法规规范 >> 法规 >> 行政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55号)

更新时间:2007-12-17 17:28:0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本站所有技术文章、专业软件资料仅供技术人员、高校师生学习交流之用,目的旨在促进与提高中国的交通技术水平;用户获取后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站概不负责。
责任编辑:佚名
相关内容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