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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55号)

更新时间:2007-12-17 17:28:0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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