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8日)
2012-10-23 17:48:09 来源:Tranbbs.com 作者:林青 评论:0 点击:
为鼓励多元化投资,实现停车资源与社会共享,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停车供需矛盾,根据《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一)优惠政策适用于本市近郊四区(含高新区、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本规定所指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的新建地下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车场。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完成于本规定公布施行之后;
2、地下停车场建设规模在50个泊位以上,地上立体停车场建设规模在30个泊位以上;
3、项目规划建设及经营手续齐全,并纳入工商、税务和行业管理。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单独立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建设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二)对于社会投资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项目),于项目建成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
1、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2、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三)鼓励在有建设条件的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加建地下停车场由用地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确定后,由用地单位和社会投资方组织实施。配建(加建)地下停车场应兼顾人防、防灾避险等要求。
(四)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配建停车场。按照地下空间开发相关规定,鼓励社会资金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投资配建停车场。对于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项目,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地下空间出让金,地下一层按照地上一层楼面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照地上一层楼面地价的10%收取,地下二层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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