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2-10-23 20:34:15 来源:Tranbbs.com 作者:未知 评论:0 点击: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86788348
附件:《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
建设、规划、市政、城管执法、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及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车辆驾驶人、行人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相关联的措施和办法和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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