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通过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全权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制,对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第四条 市交通委是本市公路建设实施代建制的主管机关。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具体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代建单位执行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根据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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