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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除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由市路政局批准外,其他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将结果报市路政局备案。并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路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路政局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的代建单位和人员,视情节暂停直至取消代建投标资格。
(一)代建单位所选用的从业单位或供应商不得与其有利益关系,否则,代建单位一年之内不得参加项目代建投标;与从业单位或供应商发生关联交易的,三年之内不得参加项目代建投标,并没收履约担保金,造成的相关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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