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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试行)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2:31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缺陷责任期结束终止。

第六条 公路建设代建单位分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代建单位可以承担各级公路工程的项目代建。

乙级代建单位可以承担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公路(含大桥和长隧道)工程的项目代建。

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和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承担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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