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和交工验收,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六)协调征地拆迁工作;
(七)审核并向市路政局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九)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交养手续;
(十)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一)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路政局负责管理,市路政局根据代建合同向代建单位支付工程款,代建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进度及时拨付给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转移、截留和延误。市路政局不直接向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