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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试行)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2:31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建设资金的拨付接受市交通委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投资额经批准后不得变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路政局审核、市交通委批准后可办理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北京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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