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将全省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湖北省有关法规和文件对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系指全省公路、桥梁、港口、航道、汽车客(货)运站场新建、改(扩)建等项目,本办法中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有权委托直属业务主管局和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对指定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编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六条 凡承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任务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须持有与承担的前期工作任务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并须在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信登记。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承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并与其签订工作合同,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的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督促检查,同设计单位密切配合,以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
第八条 交通发展规划是交通建设前期工作的先导,是交通建设、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拟进行前期工作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州)、县(市)中长期交通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须按国家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
1、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论证工作,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严格按国家和有关部(委)颁布的规定进行编制。首先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将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一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必要的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土地(水域)利用、水土保持、水利堤防以及通航、消防、安全、地震灾害等有关专题报告或报批手续,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
2、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工作,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上复杂而缺乏经验可资借鉴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的个别阶段、特殊工程等必要时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文件编制。
3、建设项目的每阶段前期工作技术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建设单位应将修编后的技术文件及审查意见上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下阶段工作。其中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报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条 由国家审批的公路国道主干线,在对总体路线走向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简化成一个阶段,即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省及市(州)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可合并成一个阶段进行,后续阶段前期工作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路网改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颁布的路网管理办法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港口和站场配套完善项目只开展技术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申报、审查、审批、登记备案的方式实施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审批及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交通部、湖北省有关规定,按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由国家计委或交通部审批的项目。凡大中型和利用外资贷款以及国际合作性质的项目(利用外资在国家规定的限额3000万美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交通部审批;除此以外,属国道主干线和国边防公路等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大中型项目系指:新建、改建长度200公里以上公路,主桥在100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