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省计委审批的项目。凡不需国家审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由省计委审批。
3、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1)公路: 2000-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审查,省交通厅审批; 500-2000万元的项目由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500万元以下的大桥、隧道、技术复杂的构造物和国道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批,报省交通厅并抄送省公路局备案。
(2) 港航:5000万元以内的新建项目由省港航局审查,省交通厅审批;凡由地方自筹投资的新建项目,省交通厅委托省港航局审批立项,报省交通厅核备,由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交通厅并抄送省港航局备案。
(3) 站场:5000万元以内的新建项目由省运管局审查,省交通厅审批;地方自筹投资的新建项目,省交通厅委托省运管局审批立项,报省交通厅核备,由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交通厅并抄送省运管局备案。
(4)需报省计委备案的由省交通厅报送。
第十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严格按相应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国家计委、交通部批准立项的大中型项目和省计委、省交通厅批准的项目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一般建设项目委托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省运管局管理;由市(州)计委、交通局(委)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州)交通局(委)管理;由各厅直业务管理局审批的项目由各厅直业务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除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外)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审查。
第四章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省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签定的前期工作相关合同必须经过省交通厅审核。
第十八条 省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省交通厅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基金中借支,借支比例按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期工作借款待项目开工后从项目投资中抵扣。其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自筹。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计划、财务部门应认真核实前期工作进度,严格按合同规定核定拨款额度,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拨付,并应跟踪检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系指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完成的技术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协议、审查(评估)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对各阶段文件的批复等。各前期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成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目的前期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以前的各阶段前期工作成果归口省交通厅计划处管理,初步设计以后的工作成果(含初步设计)归口省交通厅基建处管理;一般工程归口厅直业务管理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指挥部或项目建设筹建机构等)应将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书面报省交通厅,并确定负责该项工作的专门职能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把全省交通行业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使各项统计基础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交通行业统计在制定交通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行业规划、计划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统计法规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