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全省交通行业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系统各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承包租赁自主经营者;非交通系统从事公路、水路交通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组织,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全省交通行业统计组织体系由省、市(州)、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运管、征稽、港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统计职能部门与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体和个体经营者构成。
第七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行业统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 在全省交通行业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业统计实施办法和统计方法制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二) 负责制定全省交通行业统计方法制度,检查并督促其执行;组织、协调、指导全省交通行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三) 负责搜集、审核、整理、分析、上报全省交通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及时向社会发布统计信息。
(四) 积极运用和推广交通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行业统计专业知识与相关知识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 省公路、运管、征稽、港航管理局负责本行业的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省交通厅颁发的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本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
(二) 贯彻执行本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执行。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 搜集、审核、整理、汇总、分析、上报本行业统计资料,及时发布本行业统计信息。
(四) 负责开发应用和推广本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行业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各市州交通局(委)是本地区交通行业统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 在本地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省交通厅颁发的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本地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本行业统计工作计划。
(二) 负责在本地贯彻实施全省交通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并检查、督促公路、运管、征稽、港航等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在本地的执行。指导、协调本地交通各行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三) 积极在本地推广交通各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本地交通各行业统计业务培训。
第十条 交通系统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单位、非交通系统从事交通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是具体实施交通行业统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交通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自身需要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并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统计台帐,规范管理本单位统计基础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从事交通经营活动的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者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全省交通行业统计法规,认真执行交通行业统计方法制度,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据实填报统计调查表,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各交通企业单位和组织的统计人员及个体经营者在行业统计工作中应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交通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若人事部门须变动其工作岗位,应事先征求综合统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统计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统计基础工作是指在编制统计报表之前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统计调查方法的研究、统计原始记录、台帐的整理、统计基础资料的搜集等工作。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并在满足行业统计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行业统计管理制度,系统、规范地管理本地行业统计基础资料,保障统计基础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四章 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五条 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国家统计局制发的交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行业统计报表按行业种类分为运输、工业、港口、航道、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按报告期别分为电汛快报、月报、季报、半年、年度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