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交通全行业统计资料采用以 全面报表统计与抽样 调查统计为主,其他调查 方法为辅 的方法搜集整理;公路、水路运 输统计 资料要通过严格实施交通部 制定的公路、水路运输抽样 调查方案推算。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省交通行业统计报表由省交通厅负责制发。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在保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的同时,可根据本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适当制发与全省统计报表相应的行业统计辅助性报表。
第十九条 全省交通行业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须报送综合统计部门存档,以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各种业务统计资料由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报出的统计报表如果发现有误,应及时向受表单位更正。
第五章 统计监督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统计服务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全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业统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任何人不得随便更改统计数字,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保证数出一门。各单位业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或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综合统计部门认可,并报综合统计部门立案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统计人员要充分运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六章 统计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能够准确、及时、全面提供统计资料和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并在统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评比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或直接责任工作人员,由其主管单位的监察部门与政府统计部门按《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 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 违反统计工作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五) 妨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