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市政劳(1996)第455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工程技术、安全监督等有关人员学习贯彻,并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补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现场实施,有效预防高处坠落和高处坠物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附件:1《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检查评分表》作为沪市政劳(91)第691号文《市政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试行)的补充,序号为表3.0.5.6.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局劳动工资处联系。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抄送:市建委建管办
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
为了市政工程桥面防撞墙施工支架、临边防护安全技术趋于规范化、标准化,有效防止应桥面防撞墙施工而引发的高处作业人员与物体坠落事故,根据JGJ80—91国家建设部标准《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政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所有市政工程桥梁、高架道路两侧防撞墙施工均按 暂行规定组织施工作业。
第二条 本规定所必须搭设、安装支架等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措施均须列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采用支架形型式,设计图纸、计算依据、技术要求等。
第三条 临边防护支架搭设规定
1、防撞墙施工作业面高度达到2m及2m以上均应搭设临边防护支架。
2、一般可采用钢脚手支架,但高度超过7米或遇桥面跨越水面段及便道开放交通影响钢脚手搭设时,可采用标准式固定悬挑式钢支架。支架的脚手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75m。
第四条 搭设钢脚手支架可采用ø48×3.5mm钢管作基材,施工中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搭设,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拉结或设立抛撑、缆风绳等有效的稳固措施。搭设人员须持有市劳动局考核颁发的登高架设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采用标准式固定钢支架应根据桥梁、高架道路桥面边梁外沿结构特点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三角型钢支架,采用厚5mm、50×50mm角钢作基材,用ø16mm螺丝杆、帽固定在桥面外沿边梁上。
2、一字型钢支架,采用2mm,40×60mm方钢,5mm,60×100mm槽钢作基材,用ø18mm螺杆、螺杆、帽固定在桥面边梁翼板底部。采用三角型钢支架时,ø16mm螺杆必须预埋在砼板梁外沿,预埋深度≥100mm,采用一字型支架,施工中必须在边梁翼板外沿预留螺杆孔。
第六条 临边防护支架作业面应采用厚度大于5cm
脚手板作满铺,接头处必须搭接牢固。
第七条 临边防护支架作业面外侧必须搭设、安装临边防护栏杆,其纵向排距1.5m,端头部位纵向排距1.0m,上护栏高度1.2m,塌脚杆高度0.4m,内环线以内及有特殊要求施工区域内按规定采用阻燃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