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向项目法人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参与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合同谈判,负责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和设计的优化工作;
(五) 负责合同管理,按照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组织工程建设;
(六) 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并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理;
(七) 编制实施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并报项目法人审批;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投资控制和工程设计签证,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八)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或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对单项工程进行局部高速或变更,重大调整或变更报项目法人审核,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九)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试运营及移交使用;负责编制竣工档案;
(十) 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投资效益分析在内的后评估。
第十三条 委托合同签订后,工程管理公司应当将委托合同文本送市市政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公司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后,应当按照竞标方案的承诺,派出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并按项目法人质量终身负责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管理公司因自身过失造成投资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征地拆迁、招投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工程咨询等资质证书。暂不具备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与有资质证书的相关单位实行合作,并以工程管理公司名义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本试行规定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试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