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城市道路人行道(以下简称人行道)养护作业,推广标准化养护,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实施集中、快速、文明施工,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内环线以内人行道养护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人行道养护作业是指在人行道上进行重点养护、小修保养(包括附属设施养护)
本规定所称的人行道重点养护是指不翻挖人行道基层,大于200М2的人行道翻修或调换人行道道面(可进行局部的基层补挖);
本规定所称的人行道小修保养是指为保持人行道功能和设施完整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人行道零星挖补,改铺道面及附属设施的小型修理,一般不超过200М2。
第四条(管理要求)
凡属人行道的权属单位或业主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 选择人行道养护作业单位必须执行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应当选择具有“当天作业,当天完成”能力的养护作业单位;
㈡ 在与养护作业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养护作业单位承诺“当天作业,当天完成”的条款;
㈢ 养护作业单位的履约情况。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条(作业要求)
从事人行道养护的作业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 严格控制人行道养护的作业时段、范围,合理安排每个工作日的作业范围,做到当天作业、当天完成,工完、料清、场地清;
㈡ 列入当天作业范围的人行道重点养护一般不超过200М2,小修保养一般不超过100М2,如条件允许可适当扩大;
㈢ 人行道养护作业在同一道路、同一时间段进行时,不得在道路对称两侧同时施工;
㈣ 人行道重点养护作业必须具备施工图纸、相关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小修保养必须具备养护作业计划;
㈤ 人行道养护作业必须设置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0CM2;
㈥ 人行道重点养护必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㈦ 人行道养护作业范围必须用路栏完全封闭,当天作业完毕当天撤除;
㈧ 人行道养护作业必须满足交通、环保要求;
㈨ 人行道养护作业必须保护地下管线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㈩ 具体实施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标准化作业规则》执行。
第六条(监督检查)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人行道养护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对不规范、不文明的作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养护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累计三次记入“诚信档案”的,不得从事人行道养护作业。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