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桥孔的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整洁,便于城市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本市城市桥梁(含高架道路,下同)桥孔的管理。
第三条
(定 义)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是指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以外的空间。
第四条
(管理原则)本市桥孔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桥孔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具体负责桥孔使用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是所管辖桥孔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市政署)具体负责本区(县)管辖桥孔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分工)市管桥孔的使用由市市管处负责管理。
区(县)管辖桥孔的使用由所在地区(县)市政署负责管理。
第七条
(桥孔的使用)桥孔只限于临时使用,用于停放车辆、设置道班房或者绿化,不得移作他用。
在桥孔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市市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管理方式)需要使用桥孔的单位,应当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签订《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临时使用及设施保护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和《临时使用桥孔设施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
未经签订协议的,不得使用桥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