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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3:28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桥孔的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整洁,便于城市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本市城市桥梁(含高架道路,下同)桥孔的管理。

第三条 (定 义)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是指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以外的空间。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市桥孔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桥孔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具体负责桥孔使用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是所管辖桥孔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市政署)具体负责本区(县)管辖桥孔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分工)

市管桥孔的使用由市市管处负责管理。

区(县)管辖桥孔的使用由所在地区(县)市政署负责管理。

第七条(桥孔的使用)

桥孔只限于临时使用,用于停放车辆、设置道班房或者绿化,不得移作他用。

在桥孔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市市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管理方式)

需要使用桥孔的单位,应当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签订《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临时使用及设施保护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和《临时使用桥孔设施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

未经签订协议的,不得使用桥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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