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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3:28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应当加强对使用桥孔的管理,发现使用桥孔单位违反协议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可以解除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使用桥孔单位对城市桥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桥孔单位违反《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专营桥梁桥孔)

专营公司管理的桥孔,在专营期内由专营公司按照本规定实行,最终的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专营期,并应当接受市市管处监管。

第十七条 (专用桥梁桥孔)

专用桥梁桥孔的使用和管理,由专用桥梁的产权单位按照本规定实行。

第十八条 (解释)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临时使用城市桥梁桥孔暂行规定》[沪市政法(1998)第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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