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道的养护应当安全作业、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树木砍伐、迁移)
乡道及乡道用地范围内的树木需要更新砍伐或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标志、标线)
乡道上的公路标志、标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八条 (大修、改建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及时安排乡道的大修。
乡道大修、改建工程的实施参照本暂行规定第十、 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桥梁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配备桥梁养护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所管辖乡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桥梁养护检查工作制度,每月对乡道桥梁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对其中技术状况为四类桥梁的,每半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桥梁检查汇总资料应当报区(县)公路管理署。
因不适应现有交通流量增长和荷载需要的桥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改建,提高其技术等级。
第二十条 (桥梁鉴定)
桥梁技术状况的鉴定可通过专家现场调查评估、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试验检测等方法进行。
经鉴定后乡道桥梁承载能力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限载标志。
第二十一条 (荷载试验检测)
桥梁鉴定采用荷载试验检测方法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桥梁严重损坏的处置)
桥梁严重损坏且影响通行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采取封锁交通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予以配合,通过新闻媒体等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遭到严重损坏的桥梁列入当年改造计划,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养护检查)
区(县)公路署应当每半年对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送市公路处备案。
市公路处应当将乡道纳入每年对区(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路政管理)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乡道路政管理网络,依法保障乡道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养护资金筹措)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建设、养护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年度预算。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从公路养路费收入中列出部分经费用于对乡道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补贴,列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
乡道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六条 (制定实施细则)
各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区(县)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实际,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部门)
本暂行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