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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3:37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31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的完好和畅通,根据《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国道、市道、县道和已纳入本市公路统计里程或按照城乡公路规划网新建的乡道上的公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下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公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下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桥梁的行业管理机构,并具体负责其直接管理的国道和市道(下称市管公路)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桥梁的行政管理。区(县)公路管理署[下称区(县)公路署]是所辖区域内公路桥梁的行业管理机构,并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市道和县道[下称区(县)管公路]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其所设置的乡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
市公路处、区(县)公路署、乡道管理部门(下称桥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选择符合桥梁养护条件的单位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作业。
第六条(养护专职技术人员配备)
桥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桥梁养护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桥梁养护工作。
第七条(养护要求)
公路桥梁的养护必须按照国家及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做到外观整洁、桥面坚实平整、排水畅通、构部件完好、标志齐全,保障通行。
公路桥梁的养护作业应当做到安全作业和文明施工。
第八条(技术状况分类及危桥定义)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四个等级。处于完好、良好状态的为一类、处于较好状态的为二类、处于较差状态的为三类、处于很差或者危险状态的为四类。
四类桥梁中重要部件出现严重功能性病害,并继续扩展,实际承载能力比设计承载能力降低25%以上,影响通行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的为危桥。
第九条(检查方式)
桥梁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各自所管辖的公路桥梁的检查工作。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条(经常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和桥台附属构造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缺损进行小修保养工作,确定桥梁结构功能是否正常。
经常检查以目测方式进行,其周期为每月一次;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每半月检查一次。
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出现三、四类技术状况病害的,应当采用必要的仪器、量具及时检查。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定期检查一般采用相应的仪器和量具对各部位进行检查和量测。
国道、市道和县道桥梁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
乡道桥梁每年定期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特殊检查)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判定桥梁承载能力,以采取加固、改善措施。
公路桥梁的三种特定情况如下:
(一)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漂流物、船舶撞击,地震、滑坡、风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对桥梁造成严重损坏的;
(二)定期检查中桥梁技术状况被评为四类或病害原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三)桥梁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
第十三条(桥梁鉴定方法)
桥梁技术状况的鉴定可通过专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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