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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3:41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占用公路期间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的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擅自变更占路许可的处罚)
取得《占路许可证》的申请人擅自改变占用的公路路段、地点、用途或者延长期限、扩大面积等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占路许可证》,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擅自在公路桥孔内搭建设施的处罚)
在公路桥孔内搭建永久性设施或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下列罚款:
(一)临时性设施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永久性设施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桥梁损坏,物损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物损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物损金额三万元以上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在公路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在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下列罚款:
(一)堆放农作物秸杆等易燃物品,体积小于五立方米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体积大于五立方米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火灾、爆炸等造成危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特定范围内临时占路的处罚)
擅自在不予批准占路的路段占用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下列罚款:
(一)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物损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物损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物损金额三万元以上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其他占路行为的处罚)
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等临时设施;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设置固定车辆停放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下列罚款:
(一)占用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物损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物损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物损金额三万元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代为清除)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公路,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占用公路期满未及时清理场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代为清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乡道、专用公路占路管理)
临时占用乡道、专用公路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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