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违规回车)
汽车驾驶人回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弯道、坡路、狭路、桥梁、隧道回车者。
二、在设有禁止回车标志或划有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或禁止变换车道线之路段回车者。
三、在禁止左转路段回车者。
四、行经圆环路口,不绕行圆环回车者。
五、回车前,未依规定暂停,显示左转灯光,或不注意来、往车辆、行人,仍擅自回转者。
第五十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违规倒车)
汽车驾驶人倒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依规定在弯道、狭路、陡坡、桥梁、隧道、圆环、单行道、快车道等危险地带或交通频繁处所倒车者。
二、倒车前未显示倒车灯光,或倒车时不注意其它车辆或行人者。
三、大型汽车无人在后指引时,不先测明车后有足够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让者。
第五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违规上下坡)
汽车驾驶人,驾车行经坡道,上坡时蛇行前进,或下坡时将引擎熄火、空档滑行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违规行经渡口)
汽车驾驶人,驾车行经渡口不依规定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闯红灯)
汽车驾驶人,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者,处新台币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平交道违规)
汽车驾驶人,驾车在铁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锾。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员之指示,或遮断器开始放下,或警铃已响、闪光号志已显示,仍强行闯越者。
二、在无看守人员管理或无遮断器、警铃及闪光号志设备之铁路平交道,设有警告标志或跳动路面,不依规定暂停,径行通过者。
三、在铁路平交道超车、回车、倒车、临时停车或停车者。
第五十五条 (违规临时停车之处罚)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者。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者。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者。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者。
第五十六条 (违规停车之处罚)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者。
二、在弯道、陡坡、狭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车者。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它公共场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者。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者。
五、在显有妨碍他车通行处所停车者。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