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慢 车
第六十九条 (慢车所有人之处罚|无照驾驶)
慢车未依规定登记,领取证照行驶者,处慢车所有人一百元罚锾,禁止其通行,并限期登记,领取证照。
第七十条 (慢车所有人之处罚|行驶淘汰车)
慢车经依规定淘汰并公告禁止行驶后仍行驶者,没入后销毁之。
第七十一条 (慢车所有人之处罚|未携证照)
慢车证照,未随身携带者,处慢车所有人六十元罚锾。 [Page]
第七十二条 (慢车所有人之处罚|安全装置违规)
慢车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装置,或不依规定保持煞车、铃号、灯光及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之良好与完整者,处慢车所有人六十元罚锾,并责令限期安装或改正。
第七十三条 (慢车驾驶人之处罚)
慢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十元罚锾,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一、不在划设之慢车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慢车道之道路不靠右侧路边行驶者。
二、不在规定之地区路线或时间内行驶者。
三、不依规定转弯、超车、停车或通过交岔路口者。
四、在道路上争先、争道或其它危险方式驾车者。
五、在夜间行车未燃亮灯光者。
第七十四条 (慢车驾驶人之处罚)
慢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或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车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者。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快车道者。
四、不依规定停放车辆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者。
六、闻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警号不立即避让者。
第七十五条 (慢车道驾驶人之处罚|闯越平交道)
慢车驾驶人,驾车在铁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七十六条 (慢车驾驶人之处罚|违规载运客货)
慢车驾驶人,载运客、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乘坐人数超过规定数额者。
二、装载货物超过规定重量或超出车身一定限制者。
三、装载容易渗漏、飞散、有恶臭气味及危险性货物不严密封固或不为适当之装置者。
四、装载禽、畜重迭或倒置者。
五、装载货物不捆扎结实者。
六、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不紧靠路边妨碍交通者。
七、牵引其它车辆或攀附汽车随行者。
第七十七条 (删除)
第四章 行 人
第七十八条 (行人之处罚)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六十元罚锾,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一、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挥者。
二、不在划设之人行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不靠边通行者。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