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之二(逾期不缴纳之强制执行)
慢车所有人、驾驶人、行人、道路障碍者,依本条例所处罚锾裁决或裁定确定,经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二条 (相关规则之订定)
车辆分类、汽车牌照申领、异动、管理规定、汽车载重吨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车检验项目、基准、检验周期规定、汽车驾驶人执照考验、换发、证照效期与登 记规定、车辆装载、行驶规定、车辆行驶车道之划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碍及其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项之规定,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讲习之方式、内容、时机、时数、执行单位等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本条例之罚锾基准、举发、罚锾缴纳、向处罚机关陈述意见或裁决之处理程序、易处吊扣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基准及缴纳机构等事项之处理细则,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第九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