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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4:13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辨认其牌号者。
   二、涂改客、货车身标明之载客人数、载重量、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与原核定数量不符者。
   三、引擎号码或车身号码,与原登记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第十四条 (牌照行照违规之处罚)
  汽车行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补换牌照或禁止其行驶:
   一、牌照遗失或破损,不报请公路主管机关补发、换发或重新申请者。
   二、行车执照、拖车使用证或预备引擎使用证,未随车携带者。
   三、号牌污秽,不洗刷清楚或为他物遮蔽,非行车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泞所致者。
第十五条 (未依规定换照或缴回之处罚)
  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领用人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经通知而不依规定期限换领号牌,又未申请延期,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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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领用试车或临时牌照,期满未缴还者。
   三、领用试车或临时牌照,载运客货,收费营业者。
   四、领用试牌牌照,不在指定路线或区域内试车者。
   五、行车执照及拖车使用证有效期届满,不依规定换领而行驶者。
         前项第一款情形经再通知后逾期仍不换领号牌,其牌照应予注销;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应扣缴注销;第四款应责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应扣缴并责令换领。
第十六条 (异动申报、安全及营业设备违规之处罚)
   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各项异动,不依规定申报登记者。
二、灯光、雨刮、喇叭、照后镜、排气管、消音器设备不全或损坏不予修复者,或其它设备擅自增、减、变更原有规格致影响行车安全者。
三、未依规定于车身标明指定标识者。
四、营业小客车,未依规定装置自动计费器、车顶灯、执业登记证插座或在前、后两边玻璃门上,黏贴不透明反光纸者。
五、装置高音量喇叭或其它产生噪音器物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并应责令改正、反光纸并应撤除;第五款除应依最高额处罚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并应没入。
第十七条 (违反定期检验之处罚)
  汽车不依限期参加定期检验或临时检验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逾期一个月以上者并吊扣其牌照,至检验合格后发还,逾期六个月以上者,注销其牌照。
  经检验不合格之汽车,于一个月内仍未修复并申请覆验,或覆验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第十八条 (汽车所有人之处罚|基本设备之变换、修复未检验)
  汽车车身、引擎、底盘等重要设备变更或调换,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坏修复后,不申请公路主管机关施行临时检验而行驶者,处汽车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其检验。
第十八条之一(汽车所有人之处罚|行车纪录器之装设、改善及检验)
  汽车未依规定装设行车纪录器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
汽车装设之行车纪录器无法正常运作,未于行车前改善,仍继续行车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九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
未依规定保存行车纪录卡或未依规定使用、不当使用行车纪录器致无法正确记录数据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九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违反前三项之行为,应责令其参加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汽车所有人之处罚|煞车失灵)
  汽车煞车,未调整完妥灵活有效,或方向盘未保持稳定准确,仍准驾驶人使用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调整或修复。
第二十条 (汽车所有人之处罚|设备损坏之未修复)
  汽车引擎、底盘、电系、车门损坏,行驶时显有危险而不即行停驶修复者,处汽车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扣留其牌照,责令修复检验合格后发还之。检验不合格,经确认不堪使用者,责令报废。
第二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未领驾照)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及扣留其车辆牌照:
   一、未领有驾驶执照驾车者。
   二、持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或小型车者。
   三、持小型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大客车或大货车者。
   四、持大货车驾驶执照,驾驶大客车、联结车或持大客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者。
   五、使用伪造、变造或蒙领之驾驶执照驾驶小型车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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