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不变更登记、驾照遗毁、未携)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补办登记、补照、换照或禁止驾驶: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报请变更登记者。
二、驾驶执照遗失或损毁,不报请公路主管机关补发或依限期申请换发者。
三、驾驶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执照者。
第二十六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未参加职业驾照审验) [Page]
职业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期限,参加驾驶执照审验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逾期一年以上者,径行注销其驾驶执照。
第二十七条 (不依规定缴费之处罚)
汽车行驶于应缴费之公路、桥梁、隧道或轮渡,不依规定缴费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并追缴欠费。
汽车驾驶人逃避缴费,致收费人员受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二十八条 (雇用听任无资格驾驶人驾车之处罚)
汽车所有人,雇用或听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驾车者,除依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罚外,并得吊扣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汽车装载之处罚(一))
汽车装载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装载货物超过规定之长度、宽度、高度者。
二、装载整体物品有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而未请领临时通行证,或未悬挂危险标识者。
三、装载危险物品,未请领临时通行证、未依规定悬挂或黏贴危险物品标志及标示牌、罐槽车之罐槽体未检验合格、运送人员未经专业训练合格或不遵守有关安全之规定者。
四、货车或联结车辆之装载,不依规定者。
五、汽车牵引拖架或附挂拖车,不依规定者。
六、大货车装载货柜超出车身之外,或未依规定装置联锁设备者。
七、未经核准,附挂拖车行驶者。
汽车装载,违反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者,并记汽车违规纪录一次。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应归责于汽车驾驶人时,除依第一项处汽车驾驶人罚锾及依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记点外;汽车所有人仍应依前项规定记该汽车违规纪录一次。
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因而致人受伤者,吊扣驾驶执照一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如有检验、鉴定或查证必要时,并得暂时扣留其车辆,其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之一
装载砂石、土方未依规定使用专用车辆或其专用车厢未合于规定或变更车厢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通行。
前项专用车厢未合于规定或变更车厢者,并处车厢打造或改装业者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锾。
第二十九条之二
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总联结重量者,处汽车所有人罚锾,并记汽车违规纪录一次,其应归责于汽车驾驶人时,除依第三项处汽车驾驶人罚锾及依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记点外,汽车所有人仍应记该汽车违规纪录一次。
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所行驶桥梁规定之载重限制者,处汽车驾驶人罚锾,其应归责于汽车所有人时,除依第三项处汽车所有人罚锾及记该汽车违规纪录一次外,汽车驾驶人仍应依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记违规点数二点。
有 前二项规定之情形者,应责令改正或当场禁止通行,并处新台币一万元罚锾,超载十公吨以下者,以总超载部分,每一公吨加罚新台币一千元;超载逾十公吨至二十 公吨以下者,以总超载部分,每一公吨加罚新台币二千元;超载逾二十公吨至三十公吨以下者,以总超载部分,每一公吨加罚新台币三千元;超载逾三十公吨者,以 总超载部分,每一公吨加罚新台币五千元。未满一公吨以一公吨计算。
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因而致人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如有检验、鉴定或查证必要时,并得暂时扣留其车辆,其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