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危险物品运送人员专业训练方式、专业训练机构资格、训练许可、训练场所、设备、课程、训练证明书格式、训练有效期限、查核及管理等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依本条例规定吊销驾驶执照时,其领有之第一项训练证明书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参加训练之期间,依第六十七条不得考领驾驶执照之期限办理。
危险物品运送人员专业训练机构未依规定办理训练、核发训练证明书或不遵守有关训练之规定者,依其情节,停止其办理训练三个月至六个月或废止该专业训练机构之训练许可。
前项未依规定核发之训练证明书不生效力;经废止训练许可之训练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训练许可。
第二十九条之四
罐槽车之罐槽体属常压液态罐槽车罐槽体者,应经交通部许可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发给检验合格证明书,始得装载危险物品。
前项常压液态罐槽车罐槽体检验方式、检验机构资格、检验许可、检验场所条件、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资格、检验标准、检验合格证明书格式、检验有效期限、查核及管理等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常压液态罐槽车罐槽体检验机构未依规定办理罐槽体检验、核发检验合格证明书或不遵守有关检验之规定者,依其情节,停止其办理检验三个月至六个月或废止该检验机构之检验许可。
前项未依规定核发之检验合格证明书不生效力;经废止检验许可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检验许可。
第三十条 (违反汽车装载之处罚(二))
汽车装载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装载整体物品有超重、超长、超宽、超高情形,而未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或未依规定路线、时间行驶者。
二、所载货物渗漏、飞散或气味恶臭者。
三、货车运送途中附载作业人员,超过规定人数,或乘坐不依规定者。
四、载运人数超过核定数额者。但公共汽车于尖峰时刻载重未超过核定总重量者,不在此限。
五、小客车前座或货车驾驶室乘人超过规定人数者。
六、车厢以外载客者。
七、载运人客、货物不稳妥,行驶时显有危险者。
八、装载危险物品未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罐槽车之罐槽体检验合格证明书、运送人员训练证明书或未依规定路线、时间行驶者。
前项各款情形,应归责于汽车所有人时,除依前项处汽车所有人罚锾及记该汽车违规纪录一次外,汽车驾驶人仍应依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记违规点数二点。
前二项情形,因而致人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如有检验、鉴定或查证必要时,并得暂时扣留其车辆,其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及违规附载之处罚)
汽车行驶于道路上,其汽车驾驶人或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带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一千五百元罚锾;其实施及宣导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违反前项规定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小客车附载幼童未依规定安置于安全椅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五百元罚锾;有关其幼童之范围、安置方式
、宣导办法及其它应遵行事项,由交通部会商内政部等有关机关定之。
汽车驾驶人对于六岁以下或需要特别看护之儿童,单独留置于车内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一千元罚锾,并
施以四小时道路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