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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4:13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讲习。
机器脚踏车附载人员或物品未依规定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Page]
机器脚踏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五百元罚锾。
第三十一条之一
  汽车驾驶人于行驶道路时,使用手持式行动电话进行拨接或通话者,处新台币三千元罚锾。
机器脚踏车驾驶人行驶于道路时,使用手持式行动电话进行拨接或通话者,处新台币一千元罚锾。
前二项实施及宣导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二条 (无证行驶他动力机械之处罚)
  非属汽车范围而行驶于道路上之动力机械,未请领临时通行证随车携带,而其驾驶人未具有小型车以上之驾驶执照者,处所有人或驾驶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行驶。
第三十三条 (不遵道路管制之处罚)
  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或设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规定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有前项情形,因而致人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如有检验、鉴定或查证必要时,并得暂时扣留其车辆,其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项关于高速公路之使用限制、禁止、行车规定及管理等事项之规则,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连续驾车超时)
  汽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超过八小时经查属实,或患病足以影响安全驾驶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驾驶;如应归责于汽车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 (酒醉、吸毒及患病驾车之处罚)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其车辆及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二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二、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品。
        汽车驾驶人经依前项规定吊扣驾驶执照,并于吊扣期间再有前项情形者,处新台币六万元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其车辆及吊销其驾驶执照;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汽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第一项测试之检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其车辆及吊销其驾驶执照;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汽车驾驶人肇事拒绝接受或肇事无法实施第一项测试之检定者,应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将其强制移由受委托医疗或检验机构对其实施血液或其它检体之采样及测试检定。
        汽车所有人,明知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驾驶者,并吊扣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一项至第三项汽车驾驶人之罚锾,不得依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易处吊扣驾驶执照,其逾十五日后仍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营业小客车未办执业登记之处罚)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未向警察机关办理执业登记,领取登记证,即行执业;或所有人雇用未办理执业登记之汽车驾驶人驾车者,各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不依规定期限,办理执业登记事项之异动申报,或参加年度查验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罚锾;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办理者,注销其执业登记。
  第一项执业登记证,未依规定安置车内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罚锾。
第三十七条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之消极资格)
   曾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恐吓取财、掳人勒赎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九条、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 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惩治走私条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决罪刑确定,或曾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定应为交付感训确定者,不 得办理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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