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小客车驾驶人,在执业期中,犯窃盗、诈欺、赃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至第二百三十六条各罪之一,经第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后,吊扣其营业小客车执业登记证。其经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吊销其营业小客车执业登记证及驾驶执照。
依前二项吊销之营业小客车执业登记证及驾驶执照,由主管机关通知缴销,不缴送者,径行注销。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不依规定办理执业登记,经依前条规定处罚仍不办理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资格、执业登记、执业前讲习测验、登记证核发及管理等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八条 (违规揽客、拒载、绕道之处罚)
汽车驾驶人,于铁路、公路车站或其它交通频繁处所,违规揽客营运,妨害交通秩序者,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其所驾驶之车辆,如属营业大客车者,并记该汽车违规纪录一次。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任意拒载乘客或故意绕道行驶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第三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靠左驾驶)
汽车驾驶人,不在未划分标线道路之中央右侧部分驾车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但单行道或依规定超车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违反速限之处罚)
汽车驾驶人,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或低于规定之最低时速,或装用测速雷达感应器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其感应器没入之。
前项行为,如应归责于汽车所有人者,并吊扣其汽车牌照一个月。
第四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按鸣喇叭)
汽车驾驶人,按鸣喇叭不依规定,或按鸣喇叭超过规定音量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第四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灯光使用)
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使用灯光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四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危险驾驶及噪音)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它危险方式驾车者。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它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项情形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二辆以上之汽车共同违反第一项规定,或在道路上竞驶、竞技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及吊销其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第一款、第三项行为者,并吊扣该车辆牌照三个月;经受吊扣牌照之车辆再次提供为违反第一项第一款、第三项行为者,没入该车辆。
汽车驾驶人违反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者,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未满十八岁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同时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并得由警察机关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姓名。
第四十四条 (违反减速慢行之处罚)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Page]
一、行近铁路平交道,不将时速减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减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者。
三、行经弯道、坡路、狭路、狭桥、隧道、无号志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减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厂、学校、医院、车站、会堂、娱乐、展览、竞技等公共场所出、入口,不减速慢行者。
五、行经泥泞或积水道路,不减速慢行,致污湿他人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