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雨、雾视线不清或道路上临时发生障碍,不减速慢行者。
七、在未划有分向标线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会时,不减速慢行者。
第四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违规争道)
汽车驾驶人,争道行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者。
二、在单车道驾车与他车并行者。
三、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者。
四、在多车道不依规定驾车者。
五、插入正在连贯行驶汽车之中间者。
六、驾车行驶人行道者。
七、行至无号志之圆环路口,不让已进入圆环之车辆先行者。
八、行经多车道之圆环,不让内侧车道之车辆先行者。
九、支线道车不让干线道车先行,或两线均为干线道或支线道时,左方车不让右方车先行者。
十、起驶前,不让行进中之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者。
十一、闻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或在后跟随急驶,或驶过在救火时放置于路上之消防水带者。
十二、任意驶出边线,或任意跨越两条车道行驶者。
十三、机器脚踏车,不在规定车道行驶者。
十四、遇幼童专用车、校车不依规定礼让,或减速慢行者。
十五、行经无号志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规定或标志、标线指示者。
第四十六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违规交会)
汽车驾驶人交会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未保持适当之间隔者。
二、在峻狭坡路,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或上坡车在坡下未让已驶至中途之下坡车驶过,而争先上坡者。
三、在山路行车、靠山壁车辆,未让道路外缘车优先通过者。
第四十七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违规超车)
汽车驾驶人超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驾车行经弯道、陡坡、狭桥、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区交通频繁处所超车者。
二、在学校、医院或其它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处所、地段或对面有来车交会或前行车连贯二辆以上超车者。
三、在前行车之右侧超车,或超车时未保持适当之间隔,或未行至安全距离即行驶入原行路线者。
四、未经前行车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即行超车者。
五、前行车闻后行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如车前路况无障碍,无正当理由,不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
第四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违规转弯)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转弯或变换车道前,未使用方向灯或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者。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者。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处,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弯者。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道左转弯,不先驶入内侧车道者。
五、四车道以上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者。
六、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或直行车尚未进入交岔路口,而转弯车已达中心处开始转弯,直行车不让转弯车先行者。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