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牵引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学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十七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但遇有限制速度交通标志的除外。机动车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安全行车间距。行驶时速100公里时,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行驶时速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不得少于70米。遇雨、雪、雾天、路面结冰蔌者其他有碍正常行驶情况时,应当减速并加大行车间距。 第十八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经匝道驶离。匝道、加速及减速车道上禁止停车、超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应当按分道标线各行其道。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道路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行车道。 第二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准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超车后不准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不准右侧超车。 第二十一条 安装安全带的机动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以外的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任何车辆不准超员、超载。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机动车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检修。不得在行车道上修车。机动车修复后返回行车道,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内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机动车因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停车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救援、清障车辆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必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除救援、清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四条 因雨、雪、雾、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高速公路控制室发布交通信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因道路施工、特大交通事故或者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车辆不能通行,省公安机关与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关闭部分或者全部路段,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处理事故,恢复交通。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持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交通标志、
标线必须整齐、醒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
标志、
标线和
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必须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实行一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计划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省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高速公路经营机构(以理简称经营者),对高速公路隔离栅内的第三产业开发享有专营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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