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报告。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时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 (二)不如实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系统运行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场管理的实际需要,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并参照本规定对道路停车场实施联网管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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