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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5:17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4.7.11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米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4.7.12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7.12的规定。 表4.7.12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名称建筑物(凸出部分)道路(路缘石)铁路(轨道中心)热力管线电力10KV边导线2.00.5杆高加3.02.035KV边导线3.00.5杆高加3.04.0110KV边导线4.00.5杆高加3.04.0电信杆线2.00.54/3杆高1.5热力管线1.01.53.0— 4.7.13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7.13的规定。 表4.7.13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名称建筑物(顶端)道路(地面)铁路(轨顶)电信线热力管线电力线有防雷装置电力线无防雷装置电力线10KV及以下3.07.07.52.04.02.035~110KV4.07.07.53.05.03.0电信线1.54.57.00.60.61.0热力管线0.64.56.01.01.00.25注:横跨道路或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5.1城市景观规划

5.1.1编制各个阶段的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视线通道、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5.1.2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5.1.3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的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时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5.1.4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5.1.5城市景观规划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5.2住宅建筑景观

5.2.1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5.2.2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5.2.3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5.2.4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5.3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5.3.1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5.3.2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5.3.3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烧火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缓冲带内不应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不应作为单位内部职工停车用地。5.3.4沿街不宜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

5.4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5.4.1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5.4.2最大沿街悬挑宽度: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5.4.3建筑沿街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原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5.4.4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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