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悬挑装修。5.4.5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5.5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5.5.1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5.5.2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5.6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5.6.1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5.6.2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3米。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车道;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5.6.3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5.6.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5.6.5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5.6.6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5.6.7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5.6.8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通,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5.6.9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第六章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1城市空域保护
6.1.1为保护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6.1.2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6.1.3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6.1.4微波站址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6.1.5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附近一定范围。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机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
6.2地下空间利用
6.2.1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6.2.2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或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的,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小区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6.2.3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与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6.2.4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围护结构。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6.2.5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6.2.6建设地下铁路应与地下空间利用统筹安排。地铁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配足停车场地。
第七章 附则
7.1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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