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录一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3、建筑间距计算(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时,按凸面外缘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4、建筑的计算高度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从北侧建筑地面层(计算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m高)起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的高度。(2)建筑物局部出挑遮挡阳光的,计算高度部分同3-(2)。(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的;遮挡阳光面宽度不超过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二分之一,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附录二建筑间距计算图示
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口的高度)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到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坡屋脊的高度)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附录三建筑的离界距离图示
附录四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
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F=M×N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
附录五术语释义
1、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2、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3、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4、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5、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10米、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6、中高层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7、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8、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9、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含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10、绿地率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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