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射阳除外),宿迁南部(泗洪)、淮安大部(涟水除外)。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4、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5、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6、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表2.3.6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允许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21.5≥2-<42.0≥4-<62.5≥63.0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2.3.7建筑物之间因
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7.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7.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建筑间距
3.1.1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3.1.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3.1.3.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1±L2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1.3.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计算高度3.1.3.3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º—≤15º>15º—≤60º>60º折减值1.0L10.9L10.95L1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3.1.4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3.1.5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5.1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5.2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3.1.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º)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3.1.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3.1.6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6.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3.1.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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