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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5:17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2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非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3各类建筑的次要朝向(不涉及遮挡关系),其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8、表3.1.9.2或表3.1.10.1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4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3.2.2.53.1.12条所列建筑物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3.2.2.6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3.2.2.7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3.2.2.8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的,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3.2.2.9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3.2.3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3.2.3.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2.3.1控制。为有利于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同一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     表3.2.3.1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道路宽度建筑高度小于24米24~50米大于50米后退距离40米以上8121530米以上~40米6101520米以上~30米5中、小城市10,大城市81520米及以下3中、小城市10,大城市815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2、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3.2.3.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等不允许突入城市道路红线。3.2.3.3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3.2.3.4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8米。3.2.3.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3.1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3.2.3.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3.2.3.7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2.2.9条确定。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3.2.4规定的距离控制。 表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米)铁路等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20铁路支线15 3.2.5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后退规划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3.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3.1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3.3.2商业中心区、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定确定或根据景观要求制定规定。

3.4建筑基地的绿地

3.4.1各类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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