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3.4.1.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3.4.1.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
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3.4.1.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3.4.1.4属于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3.4.2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3.4.2.1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3.4.2.2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5建筑基地出入口
3.5.1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º。3.5.2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3.5.3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3.6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1。 表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类别小汽车自行车一类居住区1辆/户1辆/户二类居住区0.4辆/户2辆/户 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2。 表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建筑类别小汽车自行车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办公50300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50750文化、娱乐、餐饮60500医院30300 3.6.3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6.1、表3.6.2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3.6.4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3.6.5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3.6.1、表3.6.2的规定。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1给水
4.1.1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4.1.2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网统一供水。4.1.3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中图示。4.1.4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陆域200米、一级保护区以外的范围,流速平缓,有倒流、潮汐或河流断面狭窄、河道两端建闸的河流,其下游水域可相应扩大到1000米,有关地区还应考虑潮水顶托或上下游水流方向互换等情况。准保护区范围以污染源不影响流域水质、保证取水口水质的要求划定。各级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按《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4.1.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4.1.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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