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地上单独建筑高压(A)18.030.025.05.06.0高压(B)13.025.020.04.06.0次高压(A)9.0(7.0)18.0(14.0)15.0(12.0)3.0(2.0)4.0次高压(B)6.0(4.0)12.0(8.0)10.0(8.0)3.0(2.0)4.0中压(A、B)6.0(4.0)12.0(8.0)10.0(8.0)2.0(1.0)4.0地下单独建筑中压(A、B)3.06.06.0—3.0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Mpa):高压(A)2.5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3、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4.3.8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米,供应范围5000~10000户。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8的规定。
4.4.1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4.4.2公交首末站4.4.2.1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表4.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序号总容积(m3) ≤5051~200201~500501~10001001~25002501~5000>5000单罐容积(m3) ≤20≤50≤100≤200≤400≤1000—防火间距(m)名称 1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6070901201501802002工业区(最外侧建筑物外墙)506070901201501803铁路(中心线)国家线607080100 企业专用线253035404公路(路肩)高速ⅠⅡ级202530 Ⅲ级、Ⅳ级1520255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倍杆高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m6Ⅰ、Ⅱ级通信线(中心线)3040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 表4.3.8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总存瓶容积(m3)≤10>10民用建筑1015重要公共建筑2025主要道路(路肩)1010次要道路(路肩)55注: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积的乘积计算。2、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4.4.2.2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用地宜乘1.5的系数。4.4.3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4.4.3.1平均站距宜在500~800米,市中心区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用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4.3.2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为车辆前进方向迎面30米。在路段上,应尽量减少同向换乘距离,且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采用港湾式中途站,其他道路的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4.4.3.3在交叉口附近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50米以外。4.4.4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规划用地宜按150~300平方米控制。4.4.5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4.4.5.1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
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括停车在内的公交用地。4.4.5.2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平方米计算。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平方米综合计算。4.4.6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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