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允许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42.00大于等于43.00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间距系数适用范围大城市中小城市纬度(北伟)地区1.21.25≤32°30′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南通的全部辖区,扬州大部(宝应、高邮除外)、泰州大部(兴化除外)1.251.3>32°30′~≤34°扬州北部(宝应、高邮)、泰州北部(兴化)、盐城大部(响水除外)、淮阴全部、宿迁大部(沭阳除外)、徐州南部(睢宁)1.31.35>34°徐州大部(睢宁除外)、连云港全部、宿迁北部(沭阳)、盐城北部(响水)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0~15°>15°~≤30°>30°~≤45°>45°~≤60° >60°折减系数1.0L0.9L0.8L0.9L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3.1.3.3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筑、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表三-1标准乘以0.7系数控制,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时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3.1.3.4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