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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本节选)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5:21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条式多层居住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山墙均有居室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不得小于8米。

  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建筑(含居住、非居住)的山墙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消防、施工和安全要求。

  3.1.3.5多层居住建筑地面层为非居住用房时,视同居住建筑控制间距。在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地面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计算。

  地面层设置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与南侧建筑的间距。

  3.1.4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无公共道路的,应视具体情况,满足消防、施工、通行要求。

  3.1.5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3.1.5.1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面宽的1.2倍,其最小间距的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其最小间距为18米。

  3.1.5.2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3.1.5.1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点式的建筑间距按3.1.3.3条规定控制。

  3.1.5.3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3.1.6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3.1.6.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规定的最小控制间距。

  3.1.6.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6米,多层为10米,高层(含中高层)为13米。

  3.1.7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3.1.7.1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的规定:

   表三-3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
控制间距建筑类别建筑类别控制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裙房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非居住建筑1399裙房966       注:表中裙房高度不超过12米,如超过12米则应按多层间距控制。

  3.1.7.2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1.7.3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3.1.7.4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3.1.7.5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的间距按表三-1标准啬增加0.3系数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按表三-1标准增加0.15系数计算,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2 建筑物退让

  3.2.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3.2.2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3.2.2.1 沿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三--4规定控制。界外是居住建筑时,首先必须符合3.1.2~3.1.6条的有关规定。

   表三--4 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
离界距离建筑类别建筑朝向离界距离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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