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倍数最小距离
(米)建筑物高度
的倍数最小距离
(米)主要朝向低层0.5iH3-3多层0.5iH5-5高层0.25iH130.15H9次要朝向低层0.25H3-按消防间距多层0.25H3-按消防间距高层0.125H6.5-6.5 注:1.表中,i=应执行的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物高度。
2.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3.3.1.7.5条所列建筑物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4.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 离界距离。
5.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 的影响。
6.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 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7.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
3.2.2.2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小离界距 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3.2.2.3 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2.2.4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 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3.2.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3.2.3.1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类别、高度, 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参照表三-5控制。
表三-5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后退距离建筑高度道路宽度后退距离小于
24米24~50米大于50米40米以上8121530米以上~40米6101520米以上~30米5中、小城市10,大城市81520米及以下3中、小城市10,大城市815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沿城市道路建筑红线时,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建筑物和城市道路的交通需要、建筑物体量等因素。
3.2.3.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寸蓬、踏步等凸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
3.2.3.3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3.2.3.4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后退距离控制,并不得小于8米。
3.2.3.5颊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三-5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逄起),并应同时符合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2.3.6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3.2.3.7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2.2.2确定。
3.2.4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后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三-6规定的距离控制。
表三-6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舅道中心线最小距离
铁路等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20铁路支线15
3.2.5 沿城市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沿河一侧边线的距离按诚意细规划确定,应综合考虑河道景观整体协调、河岸与建筑的的安全等因素。现有驳岸或驳岸同步实施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驳岸延后实施的,最小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3.3 建筑的高度控制
3.3.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建筑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