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且应符合3.2.3.1条的规定。
除前款外,还须同时满足附录四的规定。
商业中心区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3.3.1.2 建筑物临两条以下道路的,按主要朝向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建筑所临道路的另一侧为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高度时,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1/2宽度连同道路红线宽度一并计算,但风景旅游区的河道除外。
3.3.1.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4 建设基地的绿地
3.4.1 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3.4.1.1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3.4.1.2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
3.4.1.3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3.4.1.4 属于旧城改造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3.4.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3.4.2.1 组团不于小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 1.5平方米/人,旧区不小于1.0平方米/人。
3.4.2.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
3.4.3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
3.4.3.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4.3.2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4.3.3 红线宽度在40 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4.3.4 红线宽度24 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5 建设基地出入口
3.5.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5.2 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疲乏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 距桥阴沉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5.3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3.6 各类建筑配置停车位指标
3.6.1 居住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见表三 8。
表三 8 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别小汽车自行车摩托车一类居住区1辆/户2辆/户0.5辆/户二类居住区0.3辆/户2辆/户1辆/户
3.6.2 公共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见表三 9。
表三-9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使用性质小汽车自行车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