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运营服务中,轻轨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礼貌待客、规范服务用语;播音清晰、准确、及时。
第十七条 轻轨票价由轻轨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轻轨乘客守则》。乘客进出站、乘车应当遵守《轻轨乘客守则》。
第十九条 乘客应当持有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有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十条 在轻轨封闭区域(含平交道口,下同)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轻轨车辆,强行上下车;
(二)翻跨、穿越封闭护栏、隔栏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向轻轨车辆投掷杂物;
(五)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等;
(六)吸烟、乱吐香口胶和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随地吐痰和便溺;
(七)擅自张贴、涂画广告等;
(八)擅自从事销售活动;
(九)乞讨、卖艺、躺卧;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轻轨封闭区域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轻轨车辆发生故障导致停运时,由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疏散乘客,妥善处理退票事宜。
第二十三条 轻轨驾驶员由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培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轻轨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
(二)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启车门;
(三)行车时除行车调度无线对讲外,不准听耳塞机、接打个人电话;
(四)驾驶车辆时,不准吃食物、吸烟;
(五)不准接受他人提出的有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