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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7-12-17 16:12:11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第十五条  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轻轨运营设施的维护,确保车辆等设备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洁,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第十六条  在运营服务中,轻轨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礼貌待客、规范服务用语;播音清晰、准确、及时。

    第十七条  轻轨票价由轻轨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轻轨乘客守则》。乘客进出站、乘车应当遵守《轻轨乘客守则》。

    第十九条  乘客应当持有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有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十条  在轻轨封闭区域(含平交道口,下同)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轻轨车辆,强行上下车;

    (二)翻跨、穿越封闭护栏、隔栏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向轻轨车辆投掷杂物;

    (五)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等;

    (六)吸烟、乱吐香口胶和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随地吐痰和便溺;

    (七)擅自张贴、涂画广告等;

    (八)擅自从事销售活动;

    (九)乞讨、卖艺、躺卧;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轻轨封闭区域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轻轨车辆发生故障导致停运时,由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疏散乘客,妥善处理退票事宜。

    第二十三条  轻轨驾驶员由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培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轻轨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

    (二)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启车门;

    (三)行车时除行车调度无线对讲外,不准听耳塞机、接打个人电话;

    (四)驾驶车辆时,不准吃食物、吸烟;

    (五)不准接受他人提出的有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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