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项目的审批、监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当轨道交通项目进入建设阶段时,市轨道交通处负责将该建设项目告知市和相关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条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五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轨道交通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第六条 作业项目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向市轨道交通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三)项目全称、用途和计划开竣工日期;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层次高度、结构形式和其他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与轨道交通的相对位置关系。
第七条 市轨道交通处收到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作业项目建设单位。
市轨道交通处同意受理的,应当出具技术审查通知,并告知作业项目建设单位在技术审查时所需提交的资料;同时将技术审查通知和受理的资料送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正在建设的,送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作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运营(含试运营,下同)的,送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作技术审查。
第八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在进行技术审查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