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强城市规划测量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测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测量(以下简称规划测量)是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工程测量和建设用地规划测量。
第三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规划测量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测量,必须坚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规划测量工作。市(行署)、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均称规划测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划测量工作。
第二章 规划测量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第六条 省规划测量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规划测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定;
(二)制定实施省规划测量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定和全省规划测量行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省规划测量市场管理,指导全省规划测量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四)组织推广应用规划测量与管理新技术。
第七条 市、县规划测量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测量配套法规、管理规定和行业发展政策;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测量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规划测量业务的检查、协调、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测量成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测量市场管理,指导和具体管理当地规划测量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五)组织推广应用规划测量与管理新技术;
(六)负责管理和提供本城市规划测量成果和资料。
第三章 规划测量主要内容与市场管理
第八条 规划测量主要内容:
(一)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人行地下道、过街桥、防洪墙、防汛(坡)堤、驳岸和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输油、输气管道,以及其他地下管线;
(二)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测量:工程建设用地的规划拨地测量和建设工程规划定点、放线、验线测量。
第九条 从事规划测量的单位,应当事先依法取得《城市规划测量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规划测量单位,由市(行署)规划测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并由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省规划测量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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