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方便市民出行,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包含导向标志、定位标志和其他服务标志。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其所属的上海市轨 道交通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醒目、简明、连贯的原则,并不得妨碍客流通行。
第二章 总体设置要求
第五条 导向标志应当设置在通道或者客流通行区域的中线位置,并与客流方向相垂直,宜按照远视距设置。辅助导向标志、提示与警告标志的设置应平行于客流方向,宜按照中、近视距设置。
站内导向标志间距不得大于40米,站外导向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0米;在人流的交叉点、分流点和转向处,应设置相应的导向标志。
公共电话、公共厕所、问讯处及电梯等服务设施应设置相应的导向标志。
第六条 公用电话、公共厕所及其他相关服务设施,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中视距单独设置相应的定位标志。
第七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应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导向标志,并在无障碍通道电梯、出入口等处,设置相应的定位标志。
第八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应设置安全警示与防灾紧急疏散导向标志系统。
第九条 运营服务标志所采用的图形符号、色标、文字与阿拉伯数字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在运营服务标志的通视范围内,不得设置妨碍视线的广告或者其他设施;广告和其他设施的设置也不得影响运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