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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更新时间:2007-12-17 16:14:4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颁布单位:粤府[2002]63号

  颁布时间:2002年8月26日

  实施时间:2002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稽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省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商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稽察特派员稽察的建设项目范围是:

  (一)省参与投资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国家在我省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

  (五)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程序性稽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六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外工作使用广东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名称,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上报稽察报告;建立建设项目稽察监测制度;受理建设项目的违规举报;研究制订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四名助理,协助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合同管理及施工监理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监督被稽察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程的概算、预算和决算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若干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其他时间主要通过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测。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应当适时了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情况,并在可行性研究批准后介入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十二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需对所审批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应先由稽察特派员对建设项目原批准概算总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稽察结果作为调整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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