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实施交通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交通部《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业环境保护,是指包括公路路域生态保护、公路交通污染控制、内河航运设施的水污染防治以及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等。
第三条 环境保护实行合理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全省交通发展规划。省交通厅采取有利于交通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使交通行业环境保护与交通经济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系统科研、设计、建设、质检和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搞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交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义务,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检举和报告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省交通厅设置“湖北省交通厅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湖北省交通厅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省政府各项环境保护法规;
(二)制定全省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四)组织管理交通行业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主要交通污染源的环境监测;
(五)组织重点交通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研究,组织推广先进环境保护技术;
(六)组织交通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环境保护技术的培训,开展交通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七)负责全省交通环境保护工作奖惩事宜。
第八条 省港航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管船舶港口的防污管理、船舶排污的监督、船舶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内河航运设施建设产生的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港航系统的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第九条 省公路管理局和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列养公路路域生态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对列养公路路域交通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列养公路路域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进行管理;对干线公路两侧1公里地带的秸杆焚烧进行管理;开展对控制公路污染源和提高公路环境质量的科学研究;负责公路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第十条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对全省营运车辆、维修行业的维修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对客货运站的排污和空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公路危险品运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维修检测规范和工作标准;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经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负责公路运输系统的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